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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068-2-3:1969 是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的一項環境試驗標準,全稱為《基本環境試驗程序 第2部分:試驗 — 試驗Ca:濕熱穩態試驗》。該標準旨在通過模擬高溫高濕環境,評估電子元器件、設備或其他產品在潮濕環境下的使用和儲存適應性。該版本替代了1960年的第二版,主要刪除了“4天+輔助干燥”這一嚴酷等級。
該標準適用于所有需要在高溫高濕環境下進行性能評估的電子、電工產品或材料。常見應用包括:
電子元器件(如電阻、電容、集成電路)
電工設備(如開關、繼電器、控制器)
通訊設備、儀器儀表
其他對濕度敏感的產品
溫度:40 ± 2°C
相對濕度:93% ± 3%(上限)/ -2%(下限)
持續時間:4天、10天、21天或56天(根據產品規范選擇)
濕熱試驗箱:必須具備以下功能:
能持續維持上述溫濕度條件;
箱內設有監測傳感器,確保工作區溫濕度均勻;
冷凝水應連續排出,不可重復使用(除非經過凈化);
若為噴水式加濕,所用水的電阻率不得低于500 Ω·m。
試驗結束后,樣品需進行恢復處理,以消除表面濕氣的影響:
標準恢復: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通常為23°C,50%RH)恢復1至2小時;
特殊恢復:若標準條件不適用,可根據產品規范選擇其他恢復條件;
恢復方式:
可轉移至另一恢復箱,轉換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也可在原試驗箱中恢復,需在30分鐘內將濕度降至73–77%,再在30分鐘內將溫度調至實驗室溫度±1°C以內。
對樣品進行外觀、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查。
樣品應預熱至試驗箱溫度,避免表面結露;
按規范要求選擇試驗持續時間。
若需在試驗過程中進行測量,應在箱內完成,不得取出樣品;
測量時間和項目需在產品規范中明確。
恢復期結束后立即進行測量;
應先測量對濕度最敏感的參數,并在30分鐘內完成。
試驗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工作區內溫濕度均勻,與監測點一致;
樣品負載不應顯著影響箱內環境;
箱頂和壁面的冷凝水不得滴落到樣品上;
具備溫濕度監控和記錄功能。
避免結露:樣品進入試驗箱前應預熱,防止表面凝露;
測量時機:若需在不同時間點測量性能,應準備多組樣品;
規范遵循:所有試驗細節(如預處理、測量項目、恢復條件等)應在產品規范中明確;
參考文件:建議結合IEC 68-1(總則)、IEC 260(恒濕試驗箱)和IEC 68-2-28(濕熱試驗指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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