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裝置 GDS 系統設置方式
01
GDS 相關的一些基本規定
1、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泄漏時都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珠海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2、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3、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更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警報器和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
5、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6、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采用UPS電源供電。
7、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探測器宜獨立設置,探測器輸出信號應送至相應的安全儀表系統。
02
常見問題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系統(GDS)是否可以并入工藝控制系統(BPCS)或安全儀表系統(SIS)?
答案:GDS 應獨立設置。
*BPCS=基本工藝控制系統,如DCS或PLC
03
GDS 為什么要獨立設置?
首先,當 BPCS 系統發生故障時,更易導致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從生產裝置泄漏出來,此時要求 GDS 發揮作用。若將 GDS 并入了 BPCS,它可能也會在一起失效,從而無法及時提供報警。
其次,GDS與BPCS不總是同步工作,例如在生產裝置停工檢修時,BPCS 可能(局部)停止運行,而在此段時間內仍需 GDS正常工作。
再者,SIS 和 GDS 都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可以視為不同的安全保護層,它們不宜交叉重疊。因此,GDS也不應并入 SIS 系統。當泄漏檢測信號需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泄漏探測器要獨立設置。
04
GBIT 50493-2019 的要求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第3.0.8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GDS 獨立設置以確保::
GDS的系統功能不受其它控制系統正常停機的影響;
GDS 的系統功能不受其它系統(BPCS或SIS)故障停機的影響。
05
大型聯合化工裝置 GDS 設置建議
對于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來說,GDS的設置既要滿足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測與發出的報警信號功能不受對應裝置控制系統故障的影響,也需要滿足中心控制室與現場儀表機柜室相結合的設置特點,即GDS的可燃氣體報警產品必須進行3C認證